保监国际〔2007〕1614号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人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章程更改的批示》(中英人寿〔2007〕196号)收悉。经研究,现国家发改委如下:一、批准后你公司章程第1.1条改动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甲方”)和英杰华保险有限公司(“乙方”)根据于2002年9月25日签定的合资经营合约(“合资合约”)正式成立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资公司”)。
”二、批准后你公司章程第3条涉及部分改动为:(a)甲方: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A座7-13楼营业执照登记号码:1000001000119(4-2)法定代表人姓名:宁高宁职务:董事长”三、批准后你公司章程第6.1条改动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十四亿元人民币(RMB1400,000,000)。”四、批准后你公司章程第6.2.1条改动为:“甲方向合资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七亿元人民币(RMB700,000,000),占到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50%)。
”五、批准后你公司章程第6.2.2条改动为:“乙方向合资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七亿元人民币(RMB700,000,000),占到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50%)。”六、批准后你公司章程第15.3.1条涉及部分改动为:“如发送给甲方,致: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A座7-13楼”请求你公司据此办理有关更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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