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印发———“禁令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投资;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大股东,其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昨天,保监会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印发,该办法目的规范外资股权占到公司股权总额25%以下保险公司的股权管理。办法中规定,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大股东,应该合乎以下条件:具备较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持续出资能力;正式成立3年以上,财务状况较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倒数盈利。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大股东,应该遵循长年股权、优化管理、业务合作、竞争规避的原则,并合乎以下条件: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年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倒数盈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应超过其注册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的平均水平,其他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高于权重风险资产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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