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山西晚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得知:芮城县文物局原副局长在抓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盗墓嫌疑人后,以罚款名义行贿5000元,擅自将嫌疑人及车辆杀掉,导致多名盗墓嫌疑人仍并未受到法律追究责任。近日,当地法院宣判,其罪徇私舞弊不接管刑事案件罪,获刑一年。芮城县人民法院涉及刑事起诉书表明:2015年12月某日下午,时任芮城县原旅游文物局副局长的景宏波收到该局安全性股原负责人刘有民(另案处理)报告称之为,他人检举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魏城遗址保护区内的古魏镇坑头村有人盗墓。
景宏波旋即的组织刘有民与该局时任城隍庙文管所副所长的董俊华(另案处理)展开巡查,在该村村西找到一辆怀疑车辆和三四个怀疑人员,欲拦车展开执法检查。检查时,现场抓捕盗墓嫌疑人一名,其余两三人逃跑,在怀疑车辆座位下找到吊土绷带、探杆、洛阳拖等盗墓工具。景宏波与刘有民、董俊华将盗墓嫌疑人、车辆及盗墓工具送回旅游文物局不作更进一步调查。
景宏波带着盗墓嫌疑人搭乘刘有民驾驶员的执法人员车辆载有着盗墓工具,董俊华驾驶员盗墓嫌疑人的车辆。在回到途中,王武桥(另案处理)给董俊华打电话为盗墓嫌疑人说情,想要交钱放人放车。董俊华将盗墓嫌疑人的车辆停放城隍庙文管所,回到芮城县原旅游文物局与刘有民、景宏波商量后,董俊华以罚款的名义经王武桥手行贿他人贿赂款15000元,收款后每人分给5000元。
景宏波要求擅自将盗墓嫌疑人及车辆杀掉,并未按规定将刑事案件接管公安机关处置,导致多名盗墓嫌疑人现并未受到法律追究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景宏波主动交纳赃款5000元。法院指出,被告人景宏波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其不道德已包含徇私舞弊不接管刑事案件罪。
其羁押后需要真实情况供述案件的案件事实,强迫无罪认罚,可依法贬斥惩处。法院裁决被告人景宏波罪徇私舞弊不接管刑事案件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对其违法扣除5000元不予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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